「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之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」

著作權法第
46 條規定之 遠距教學應採取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
一、
第四十六條條文規定 111 年 6 月 15 日修正施行
依法
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目的之
必要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演出 或 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
作。
前項情形,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
課之人接收者,得公開播送 或 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第 四十四條但書規定,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。
二、修法之目的及適用
為因應當
前數位科技發展 、教育政策及疫情需求, 上述條文
第 2 項 規定已 允許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老 師在進行遠距教
學時,可如同現場課堂一 樣 ,為了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
在採取了 「 合理技術措施 」 後,可以將他人已公開 發 表 的著
作,透過 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方 式,傳達給來上課的學 生
如 在遠距教學 時 播放電影 小 片段 作解說 或 利用網路素材
作為範例等 。
三、所謂合理技術措施之指引
由於
前述規定所 允許 的 遠距教學是現場課堂的延伸, 僅 限 有
得於現場課堂聽課資格的人,才是遠距教學的對象, 因此學
校及教師 必 須採取「 合理技術措施」 來 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
未經選課之人 即非在校生 或沒 有註冊 選課的人 接觸遠距
教學 內容 ,才可 以 主張合理使用。 而 所謂 「合理技術措施」
必須符合下列原則

一 接觸 學校及老師 上課課程之人,應僅限於該課程有學籍的
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。

二 學校及老師就學生接觸該課程內容時, 應於學習平臺 作科
技措施之 限制 僅 可讓 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得
在學校或老師提供之使用者 個人帳號 、 密碼登入 該學習平
台 進行使用;必要時,該帳號、密碼得隨時變動,避免
遭不當破解、利用。

三 學校及老師應向學生 宣導不得將 使用者個人 帳號 、 密碼提
供予他人 。

四 學校及老師在技術面 仍 得 採取 其他 較帳號 、 密碼更能 有
效 防止非 有學籍的學生或經註冊選課之人 接觸遠距教學
內容的 措施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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