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精神訂定各校服裝儀容管理規定

說明:
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5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057600A號函辦理。

二、重申各校服儀規定,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及立法精神,破除性別刻板印象,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友善校園環境。

三、各校應尊重學生對於自我性別認同之想法,並給予學生彈性選擇空間,另亦不因學生性別認同,穿裙裝或褲裝而要求出示相關證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