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第4點規
定、「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第6點規定
及「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第6點規定,
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
所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。
二、次依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」第5點
規定,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,學生未穿著實習、實驗服
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,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
定者,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,必要時,學校得限制
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。
三、另查教育部前於100年6月27日臺訓(一)字第1000097607B
號書函請各直轄市、縣市政府轉知轄屬學校,為落實推動
解除髮禁政策,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
必要者外,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(包含髮型、長短、染
燙等),或據以處罰。
四、惟邇來民意反映,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,或以「為防止
危害學生安全、健康、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」為由,
限制學生髮型、長短、染燙等情事。請貴(府)局督導主管
學校多加利用相關會議,提醒教職員工於實際執行面確依
上開規定辦理。
五、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,請貴(府)局提醒主管
學校於校內廣為宣導,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明顯區,俾利學
生及家長查閱。